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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九届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

发布日期:2017-11-17字号:[ ]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九届人大常委会

第6次会议议程

 

  1.听取和审议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情况的报告,并进行满意度测评;

  2.听取和审议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

  3.听取和审议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乡村公路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

  4.听取和审议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城区停车场建设情况的报告,并进行满意度测评;

  5.审议《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保护条例(草案)》(一审)和《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草案)》(一审);

  6.人事任免;

  7.其他。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九届人大常委会

 

  

第6次会议日程

时  间

内  容

地  点

主持人

6

28

上午8:30

  全体会议:

  1.自治县扶贫办主任钟和平同志作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情况的报告;

  2.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委员会主任、执法检查组副组长肖正兴同志作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

  3.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执法检查组组长田国亮同志作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乡村公路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

  4.自治县住建局局长田科录同志作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城区停车场建设情况的报告;

  5.自治县林业局局长皮厚超同志作关于《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保护条例(草案)》的说明;

  6.自治县卫计局局长吴晓晴同志作《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7.自治县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章玉莲同志作县委关于人事安排意见的说明;

  8.自治县人大常委会代表选举联络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主任覃建国同志作人事任免议案的审查报告;

  9.拟任人员作拟任职发言。

3288

会议室

田大甲

上午10:30

  分组审议:

  1.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情况的报告;

  2.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

  3.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乡村公路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

  4.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城区停车场建设情况的报告;

  5.《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保护条例(草案)》(一审)和《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草案)》(一审);

  6.人事任免议案。

一组:

3298

会议室

二组:

11108

会议室

下午2:30

  继续分组审议

同上

同上

下午3:40

  主任会议听取各组审议情况的汇报

3298

会议室

田大甲

下午

4:00

  第二次全体会议:

  1.各组召集人转达分组审议情况;

  2.对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情况的报告、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城区停车场建设情况的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

  3.表决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乡村公路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

  4.表决人事任免名单;

  5.任命人员向宪法宣誓;

  6.颁发任命书。

3288

会议室

田大甲

下午

4:30

  常委会组成人员学习:

  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武先同志作作题为《智能手机—正怎样改变和影响我们的生活》的辅导报告。

3288

会议室

田大甲

 

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

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情况的报告

——2017年6月28日在自治县九届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上

自治县扶贫办主任  钟和平

主任、常务副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我受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委托,向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报告2017年上半年全县精准扶贫工作情况,请予审议。

   

  今年以来,自治县人民政府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精准扶贫、不落一人”和市委“两个率先”要求,秉承“守望山水、思源行远”理念,全力推进“1156”脱贫攻坚模式,深入实施“十三五”脱贫攻坚规划,贯彻落实《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力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决定》和全县脱贫攻坚大会精神,打好特色产业扶持、易地搬迁安置、政策兜底保底、大病关爱扶持、生态补偿脱贫、助学启智资助六大攻坚战,不断推进精准扶贫工作。现将上半年的主要工作汇报如下:

  一、推进“六大行动”,扎实开展春季攻势

  2月15日,召开了全县农村工作暨脱贫攻坚工作会议,县、乡、村(含第一书记)三级干部共540多人参加。会议表彰了10个优秀驻村扶贫工作队、20名优秀驻村工作队员和10名突出贡献奖人员。编印发放《脱贫攻坚作战手册》1000本,将年度脱贫销号计划、易地扶贫搬迁任务细化分解至村。所有县级领导进村入户开展调研,形成了全县精准扶贫春季攻势调研报告集。并扎实开展了特色产业扶持、生态致富、基础设施建设攻坚、党员帮扶、“春风行动”、精神文明进万家等六大行动。

  二、狠抓“五个落实”,推进精准扶贫各项工作

  认真落实县级扶贫开发主体责任,坚持各级党政“一把手”负总责。

  一是人员和机构落实。结合春季攻势行动,县委、县政府调整了全县扶贫攻坚领导小组,负责统一指挥全县精准扶贫工作,所有县级领导包乡镇和重点贫困村。对易地扶贫搬迁指挥部等八个指挥部人员适时进行调整,调整和充实了驻村工作队,增派力量加强驻村帮扶,在全县154个村全部安排第一书记,落实4人以上联村专班,所有党员、干部按照“4321”模式对贫困户实行结对帮扶,不脱贫不脱钩。层层签订责任状,三级联动,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二是目标任务落实。围绕今年8个重点贫困村出列、1.6万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销号目标,将任务详细分解落实到乡镇到村。按照贫困村出列“九有”标准、贫困人口脱贫销号“两不愁三保障”要求出台了验收办法和标准,进行了专题培训。县委、县政府两办印发了《脱贫攻坚督查工作手册》,县扶贫办组织四个工作专班分四大片区开展了对各乡镇村出列户销号工作情况的督查。按照验收标准对出列销号各项指标全面自查评分,进一步查缺补漏,整改完善,确保达标。对督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县攻坚办印发督查通报。

  三是机制和制度落实。县委组织部、县扶贫办联合下发了《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乡镇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精准扶贫实绩考核办法》(长组文〔2017〕34号),进一步增强各乡镇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县扶贫攻坚领导小组印发了《关于分解2017年度脱贫攻坚工作考核指标和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评价指标任务的通知》(长扶组〔2017〕9号),按照省委组织部、省扶贫办对我县进行精准扶贫实绩考核、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评价的要求,将重点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各乡镇和部门。

  四是帮扶责任落实。各驻村工作队深入所联系的贫困村和贫困户大力宣传党和国家、省、市的精准扶贫政策,认真开展大数据核查,通过“四看四算工作法”全面掌握贫困村的基本情况。积极协助村“两委”班子科学制定脱贫攻坚规划,并组织实施好整村推进等工作。广泛争取项目和筹措资金,科学整合,积极帮助贫困村发展产业,确保每个贫困村有1-2个主导产业,每个贫困户有1-2个增收项目。加强贫困村水、电、路、气、房等基础设施建设。指导贫困村加强以党组织为核心的村级组织建设,增强村“两委”班子凝聚、服务、带领群众脱贫致富的能力。

  五是资金整合落实。2017年,我县统筹使用资金工作以实施精准扶贫为核心,以村出列户销号为重点,将我县扶贫攻坚八大专项扶贫工作与《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十三五”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规划》对接,通过规划引导,以项目为支撑,搭建统筹平台八个,统筹使用资金130614万元。其中产业发展统筹资金17729万元,乡村旅游业发展统筹资金200万元,加工业发展统筹资金180万元,农田整治建设统筹资金8545万元,危房改造3000户统筹资金4200万元,农村公路建设统筹资金14653万元,农村安全饮水统筹资金4351万元,农村供电统筹资金34175万元,易地搬迁统筹资金24910万元,公共社会事业发展及服务统筹资金15704万元,农村环境治理统筹资金2692万元,健康扶贫统筹资金14892万元。

  三、聚集“五个问题”,切实抓好整改

  针对国务院、省政府对我县精准扶贫实绩考核指出的“减贫成效群众满意度不高、特色产业带动贫困户不足、政策落实存在短板、扶贫项目资金投入与管理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待提高”等五个方面问题。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先后召开2次县委常委会议研究部署,按照“把问题搞精细、把整改措施搞精准、把整改方案搞具体”的原则,深刻剖析思想认识、工作作风、脱贫攻坚长效机制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并于6月7日召开全县脱贫攻坚推进会,明确由书记、县长总牵头,10名常委抓整改,分管县级领导落实,将整改措施清单化、项目化,逐条分解到涉关部门,压实责任,即行即改。并结合近期省第五督查组对我县迎接中央、省级考核反馈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督查、驻村帮扶工作情况督查以及大数据交叉检查进行了扎实整改。

  (一)切实抓好“减贫成效群众满意度不高”问题整改

  一是政策到户。在产业扶贫上,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实行特惠政策重点倾斜,实行差异式扶贫。通过产业、民政、医疗保障等措施确保每个建档立卡贫困户收入达到4000元以上(其中对当年脱贫户按照1500元的标准实行产业发展奖补)。在金融扶贫上,新增风险补偿金2000万元,总额达到4000万元,贷款规模可突破4个亿。在健康扶贫上,新增统筹整合财政资金3600多万元,全面提升救助水平,争创全国健康扶贫示范县。在教育扶贫上,整合各类助学政策资金和“英子姐姐”网络助学等社会资金4400万元以上。对孤儿、单亲、残疾人、双大学生、因大病致贫和因灾致贫等类型的贫困户,实行助学政策叠加。就读高职高专的贫困生享受“雨露计划”政策比例提高到95%以上。在住房扶贫上,全县下达危房改造指标增加近一倍达到3000户,D级危房拆除新建补助15000元,比2016年增加3000元。

  二是措施到户。落实“一对一”帮扶措施,实行谁帮扶谁负责,驻村工作队队员每年驻村180天以上,帮扶成效由贫困户打分,压实帮扶责任,确保结队帮扶有成效。落实首问责任制,让群众的疑惑有地方问、有人答,特别是对群众信访件做到必看、必查、必复、必改。落实培训措施,由县委组织部牵头,对党员干部开展“全覆盖”式扶贫政策培训;由县人社局牵头,继续推进贫困人口就业技术培训;由县扶贫办牵头,“群众点菜、政府买单”,加大对贫困群众实用技术培训力度。

  三是公开到户。严格执行公示公开制度,对贫困户的扶贫政策、扶贫项目、扶贫资金,由乡镇负责印发到每个贫困户手中,让他们知道自己应享受哪些政策、已享受了哪些政策,以及扶贫项目建设情况。

  四是成效到户。由扶贫办牵头,围绕“两不愁三保障”户销号的标准,实行精准分类,重点户重点帮,细化措施,确保每个贫困户都有一项稳定的收入来源,有看得见的脱贫成效。建立对比机制,针对贫困户住房改善、产业发展、用电质量提升、饮水质量提升、精神面貌等方面,每年采集一组真实照片与上年进行比对,评估实际减贫成效,纳入对县直部门驻村帮扶成效考核内容。

  五是督查到户。组建由县人大和县政协领导带队的四个督查工作组,每年对乡镇和部门开展三次以上的综合性、专项性督查。由联系乡镇县委常委组织交办会,督查组现场反馈通报,现场定整改标准、定整改措施、定整改责任人、定整改时限。实行跟踪督办,确保整改到位,对时限内整改不到位的全县通报,追责问责。对督查工作实行谁督查、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

  (二)切实抓好“特色产业带动贫困户不足”问题整改

  我们坚持做到“三围绕”,即扶贫资金围绕产业排、基础设施围绕产业建、技术培训围绕产业抓,确保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户100%的发展特色产业,鼓励兜底户通过特色产业致富。

  一是做实产业发展“五张网”。进一步筑牢资金统筹、龙头企业带动、合作组织互助、示范大户帮扶和实用科技培训五张网,支持贫困群众发展产业不设“天花板”。科学调整“五个一”特色产业基地建设方案,规定产业扶持项目直接受益贫困户比例达到50%以上,基础设施项目全面围绕产业基地建设。大力推广“贫困户+合作社(规模养殖场或家庭农场)+基地”生产经营模式,科学实施畜牧养殖精准扶贫 “121”工程,建立覆盖所有参与实施畜牧养殖精准扶贫“121工程”建设贫困户的生产技术服务网络,加大对“121”工程的信贷支持,一季度完成“121”工程扶贫贷款1040万元,截止目前,已累计完成“121”工程扶贫贷款3938万元。

  二是做实金融扶贫。前期对54个重点贫困村的贫困户授信全部完成,现在对插花村的授信正在根据需求逐步开展,将继续落实对贫困户直接实行免抵押、免担保、全贴息贷款模式,引导贫困群众根据产业情况大胆贷款,同时,建立“公司+农户”“合作社(公司)+基地+农户”“能人大户+贫困户”等利益链结模式,通过层层带动,让1万多有发展能力的贫困户享受普惠金融扶持,让农民增强获得感。截止到2017年5月底,全县累计发放贷款(贷款发生额)2247笔9738.2万元。扶贫小额信贷覆盖建档立卡贫困户达到3156户,占2016年底贫困户总量的11%。其中:直接对贫困户投放贷款2216户,农村新型经营主体带动贫困户909户。三是通过对贫困户及农村新型经营主体投放贷款,有效地解决了贫困户特别是农村新型经营主体融资难的问题,促进了特色产业发展,极大的提升了贫困户发展产业的自信心和农村新型经营主体发展的空间,密切了贫困户和企业的关系,有效地克服了部分贫困对象扶持难、被边缘化的问题。

  三是坚持长短结合。坚持长效致富种植业发展与短期脱贫养殖业发展有机结合,引导贫困户多样开辟“财源”,短期脱贫、长远增收。整合财政资金2088万元,扶持贫困户、贫困村发展茶叶、魔芋、柑橘、栀果、木瓜等特色种植业。落实畜牧养殖小额贴息贷款政策,推广高效畜禽种苗,带动贫困户发展养殖业。

  四是抓好生态扶贫。依托清江画廊、清江方山、卓尔度假村、云海滑雪场等旅游区,推进旅游扶贫。全面落实生态公益林补偿政策,已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选聘875名生态护林员。11月30日前还将对4000户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的贫困户每户供应一台省柴灶、省柴炉。

  五是健全担保风险机制。在产业发展过程中因大的自然灾害、动物疫情造成损失的,由县人民政府兜底。同时对实施“121”养殖模式的贫困户,实行保险全覆盖,降低贫困户发展产业风险。

  (三)切实抓好“政策落实存在短板”问题整改

  一是多种措施提高贫困户小额贴息信贷覆盖率。长阳农商行、建行长阳支行、农行长阳支行、工行长阳支行、邮储银行等5家合作银行分工协作,实行贫困户评级授信互认,2017年底实现评级授信全覆盖。落实第一书记和村书记的工作担保责任,简化贷款程序,精简村级签字确认环节,降低贷款门槛,实行5个工作日限期办结制。

  二是加强“三留守”人员帮扶。县乡成立了“三留守”工作领导小组,在县乡民政部门设立“三留守”服务中心,由县民政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正在进行相关信息统计更新。6月20日前留守儿童信息已全部更新并上报到省、市相关部门,6月30日前全县“三留守”人员信息可全部更新上报。目前,各乡镇、村正在进行“三留守”人员信息统计更新,建立专项台帐,县民政局已组建3个检查专班到11个乡镇进行督导。同时整合资金,切实落实低保、五保、临时救助等政策,对“三留守”人员实施特殊关爱。

  三是加强新成长劳动力培训。上半年对2016年新成长劳动力实行补训,目前已补训1200多人。下半年将进一步准确掌握新成长劳动力资源情况,人社、教育、扶贫等部门整合培训资源,对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未升学初高中毕业生开展劳动预备培训,对有就业培训意愿的农村贫困人口开展就业创业培训,全年各类培训2000人以上。

  (四)切实抓好“扶贫项目资金投入与管理差”问题整改

  一是健全管理制度。迅速出台对乡镇党政领导扶贫成效考核办法、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办法、财政专项资金统筹使用方案、贫困村整村推进资金整合试点方案。

  二是加强资金整合。按照“关口往前移,下拨一支笔,各出一道菜,共整一桌席”的思路,充分发挥产业发展、易地搬迁、交通建设、危房改造、安全饮水、社会帮扶、电力改造、健康扶贫等8个整合平台,实行大整合、真整合、创新整合,确保应整尽整。

  三是提高使用实效。按照省级资金绩效考核所通报的问题,现已整改落实到位。建立例会制度,对项目资金实行一月一审批,加快项目开工进度和资金拨付进度。县人民政府组成考核专班,按照《县直单位帮扶贫困村工作考核评分细则》对资金整合率、资金到位率、项目完成率等进行考核,对落实进度缓慢或措施不到位的,责令限期整改并问责追责。由县经管局牵头,抓好“三资”平台规范管理,确保扶贫资金安全高效。由县扶贫办牵头,聘请水利、国土、交运、住建等部门的专家,加强项目的实施和检查验收。加大考核结果运用,与财政扶贫资金分配直接挂钩。

  四是全面落实扶贫开发党风廉政责任制。已通报的问题目前已全部整改到位。下一步我们将在全县持续开展运用大数据对精准扶贫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五)切实抓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待提高”问题整改

  一是狠抓招商引资。全面落实“一主三分”制度,大力开展全员招商、大员招商、产业招商、以商招商,向政策要项目、向部门要项目、向企业要项目、向中介商会要项目、向产业要项目,今年力争完成28个亿元以上项目、14个5000万元左右的项目的目标。

  二是创新完善服务体制机制。县里出台了《全县招商引资和重点产业建设专项督查考核办法》,进行差异化督查考核;加大“放管服”改革力度,在坚持环保、安全底线的基础上,狠下决心优化服务环境,让项目落地更便捷、更迅速、成本更低;建立健全干部考核机制,由组织部牵头,围绕经济工作实行积分制考核;认真学习借鉴荆门市“十个区别开来”的成功经验,出台纠错容错免责机制。

  三是抓好项目谋划争取。围绕长江经济带、新型城镇化、低碳示范区、精准扶贫、可持续发展试验区、全域旅游等六个方面做好文章,使全县项目库达到220亿元,确保全年争取过30亿。围绕全县PPP项目建设情况,积极谋划推进长阳供排水一体化建设、清江轨道交通、新型城镇化建设、宜昌点军经长阳龙舟坪至宜都五眼泉公路等4个PPP项目,总投资439.4亿元。

  四是持续开展“双提双抓”工程。牢固树立“环境即发展”的理念,深入开展“双提双抓”和“百名干部进百企解百难”活动,实行“三个三分之一”工作法,坚持联系项目的县领导每周到工地督办一次,牵头单位主要负责人每周到工地工作一天,将专题办公会议开到项目一线,将办公地点移到企业车间,全面落实马上办抓落实推进工作机制,当好项目和企业的“保姆”“卫士”和“服务员”,现场把脉问诊,现场排忧解难。

  四、下一步工作

  下一步,我们将认真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进一步加快特色产业发展。筑牢“五张网”,支持贫困群众发展产业不设上限,切实增强造血功能。捆绑资金办大事,用足用活13个亿的整合资金,继续实施“五个一万亩”和3个“121”养殖到户工程。切实提高到户产业扶贫资金效率,确保特色产业覆盖到每个建档立卡贫困户。到2018年,贫困人口人均拥有1亩高效经济园林。积极培育壮大市场主体,鼓励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与贫困农户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培育致富示范领头人1000个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1000家以上,为贫困群众稳定脱贫致富打造核心支撑。大力实施光伏扶贫项目,壮大村集体经济实力,拓宽贫困群众持续增收渠道。

  (二)进一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充分发挥交运、国土、住建、水利等职能部门作用,进一步加大基础设施投入力度,实现自然村通达水泥路、户户住上安全房、家家用上安全电、人人吃上安全水。充分发挥交通在统筹城乡、脱贫致富中的支撑引领作用,加大县域干线公路等级提升、旅游景区道路、通自然村公路硬化、农村公路养护力度,大力实施撤并村通畅工程,完成农村公路硬化1400公里以上。优先支持贫困村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实施集中供水和安全饮水提质增效工程,全面解决贫困村饮水困难,饮水安全全面达标。加大农村电网改造力度,解决农村电网设备老化、供电质量差、供电能力不足等问题。实施危房改造工程,5年内消除全部D级危房。

  (三)进一步打好易地扶贫搬迁硬仗。坚持集中安置和分散安置相结合,以集中安置为主,确保搬迁贫困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不愁吃、不愁穿,义务教育、基本医疗、住房和养老有保障。大力推广以支部为核心,集体资产为纽带,互助合作社为基本方式,安居、产业、就业“三位一体”为抓手,贫困群众幸福为目标的集中安置搬迁模式。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确保质量抓监管,强化责任抓督办,确保如期完成易地扶贫搬迁任务目标。

  (四)进一步抓好社会兜底保障工作。统筹城乡低保、医疗卫生等保障救助政策,极贫重扶,特困特帮,确保每个建档立卡贫困户在享受普惠政策的同时,还至少享受一项特殊扶持政策。将低保政策与建档立卡贫困户相衔接,实现保障线范围内的应保尽保。认真落实健康扶贫政策,积极实施“城乡居民医保+大病救助壹佰基金”兜底医疗政策,住院医疗报销、救助综合比例高于全市统筹水平。大力实施助学启智工程,确保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享受到“雨露计划”补助。

  (五)进一步强化贫困户脱贫内生动力。积极推进“互联网+”、金融扶贫、技术服务、精神文明、法治建设、党员帮扶“六到户”,切实加强对群众的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帮助他们改变等靠要思想。进一步加大对贫困户产业发展支持力度。让贫困群众振奋精神“醒过来”,主动参与“干起来”,“口袋”“脑袋”同时“富起来”。

  主任、常务副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我们将在县委的坚强领导下,在自治县人大常委会重视和支持下,认真履行职责,协调相关部门,积极作为,狠抓落实,克服一切艰难险阻,坚决打赢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这场硬仗,与全省全市同步进入小康社会。

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

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

——2017年6月28日在自治县九届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上

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执法检查组组长  向紫玉

主任、常务副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规定和自治县人大常委会2017年工作安排,5月下旬至6月中旬,自治县人大常委会组成执法检查组对自治县贯彻实施《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组先后组织12个相关县直单位负责人召开座谈会,听取各部门关于贯彻实施“条例”情况的工作汇报以及意见和建议;到都镇湾、贺家坪、资丘、渔峡口和榔坪5个乡镇走访调研,收集意见。现将执法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条例”贯彻实施情况

  (一)依法行政,把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

  一是健全机构。2006年根据“条例”规定,成立了由县长任主任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委员会”和由有关专家组成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评审鉴定委员会;成立了长阳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中心;在全县建立了县、乡、村三级保护网络。

  二是完善规章。2009年10月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委员会下发了《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通过几年的试行,2012年10月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委员会下发了《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该“办法”对传承人的认定管理、权利和义务进一步做了明确规定,并设立高龄民间艺人生活困难补贴专项经费,从2009年起,凡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60周岁的县级以上优秀传承人,每年每人发放生活补贴1000元。

  三是资金保障。自治县政府每年将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2013年-2016年国家、省、市、县用于民族文化保护资金共计309.1万元。

  (二)统筹规划,全面有序实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生态保护

  为制定和实施保护规划,先后出台了《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传统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传统文化生态保护区2010——2020年总体规划》,通过实施传统文化生态保护,到2016年使长阳传统文化濒危品种和主要特色品种得到有效保护。2011年自治县被省政府正式公布为“首批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2014年自治县正式被文化部批准列入“武陵山区(鄂西南)土家族苗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

  (三)以人为本,不断加强民族民间文化人才队伍建设

  一是基础设施逐步完善。各乡镇综合文化站建立了民间艺人活动室。全县建立了都镇湾庄溪小学、毕兹卡民俗文化村、资丘民族文化馆三个传承示范基地。

  二是认真开展民间艺人和民间艺术建档保护。对民间艺人进行登记建档。2010年以来,对全县各乡镇的民间文化项目和民间艺人的相关信息进行全面登记建档。目前,全县已登记在册的各类别的民间艺人达6400多人。建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目前我县有县级名录30项,市级名录12项,省级名录9项,国家级名录3项,有市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71名;省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23名;国家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5名,自治县国家级非遗项目传承人数量占全市国家级项目传承人的41%。

  三是认真落实优秀民族民间文化传承人及地方表彰奖励制度。自治县委、自治县人民政府坚持每三年评选表彰一次优秀民族民间文化传承人和传承示范基地,其中资丘镇民族文化馆于2015年被省文化厅命名表彰为“省级非遗传承示范基地”。通过举办各类“民间艺术师徒大赛”、开展民间艺术大师选拔、给优秀民间艺人评职称,实施传承奖励政策,发现并培养了一大批优秀民间艺术爱好者和传承人。

  (四)搭建平台,构建多维度民族民间艺术的传承保护格局

  一是通过现代媒体弘扬民族民间文化。从2007年起在长阳电视台开辟了“长阳故事”和“清江美文”两个文化专题栏目;2011在电视台开辟了一档探究、解析土家起源、生存、发展的《土家讲坛》栏目。

  二是通过建立基地传承民族传统文化。近年来,自治县文体新广局与民宗、教育等部门联合在职教中心等挂牌设立少数民族传统体育与竞技培训基地;开展“民间文化进校园、民间艺人上讲台”传承工作。根据实际,试行了民间艺人“入校资格考试”制度,对民间艺人实行择优聘用,跟踪考核,末位淘汰。同时,组织学校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编排校本课程。

  三是通过开展文化节庆活动发展民族民间文化。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坚持每五年举办一届全县农村文艺汇演,每四年一届职工体育运动会,每三年一届职工文艺汇演,每两年一届全县中小学师生才艺展示和一年一届百姓春晚等活动。

  四是通过开展文化交流、展演活动激发艺人活力。长阳南曲在由文化部、国家民委举办的全国少数民族非遗展示周上展示;“土家撒叶儿嗬”广场舞获“群星奖”和“山花奖”。2016年,湖北省“文化力量、民间精彩”文化活动中,土家撒叶儿嗬和长阳南曲获得歌舞类和曲艺类两个一等奖。

  五是通过整理出版民族民间文化书籍传承后世。先后搜集整理出版了150多种计1000多万字的三套《巴土文化丛书》。还出版了《土家源》、《长阳南曲》、《土家风情》等一批土家族历史文化的佳作。记录土家传统手工技艺的《九佬十八匠》一书于近期首发。

  (五)整合资源,形成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建设的强大合力

  一是建立民族民间文化资源数据库。自治县将全县民间艺人资料和优秀民间艺术原始资料通过现代技术手段,制作成视频、音频、图片及文字等资料,在自治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中心建立了民族民间文化资源信息库。利用现代数字科技,与华师国家文化产业研究中心合作,制作了“撒叶儿嗬”三维动漫教学视频。

  二是建立民族文化理论研究联合机制。近几年来,依托高校联合探索民族民间文化的保护模式和理论提升。先后有中央民大、华师,中南民大,武汉音乐学院,长江大学、三峡大学等高校在我县建立教学实践基地。

  三是建立“互联网+”扩大非遗传播渠道。建立了“长阳非遗保护”微信公众平台,开设了山歌视频欣赏、土家讲坛、都镇湾故事、土家族撒叶儿嗬、非遗项目介绍等专题栏目,非遗类视频浏览量近30万。

  二、“条例”实施情况的总体评价

  检查组认为,自“条例”实施以来,自治县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高度重视,按照“条例”赋予的工作职责,加强组织领导和宣传教育,加大执法检查和贯彻落实力度,在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与传承工作上做了扎实的工作,“条例”在自治县得到了较好落实。

  (一)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工作重视程度加大。近几年,自治县政府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与传承工作加大了引导和投入力度,建立了政府主导,单位和个人提高认识,共同参与的多元化工作机制,自治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与传承工作得到了长足发展。

  (二)民众参与保护与传承的意识普遍增强。近年来,多渠道多方式充分调动专业、业余文化队伍和民间文化传承人的积极性,培养了一大批优秀民间艺术爱好者和传承人,有力推进了我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工作和传统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

  (三)保护与传承工作形式不断创新。通过制定和实施奖励及补助政策,建立“民间文化进校园、民间艺人上讲台”工作机制,挂牌传承保护基地以及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让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到传承人队伍中来,促进优秀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保护与传承工作更加扎实有效。

  三、“条例”实施中存在的不足

  一是民族文化认同感有待加强,民族意识有待提高,各乡镇民族民间文化工作发展不平衡。

  二是民族民间文化传承与保护专业工作人员业务素质有待提高,工作创新有待加强。

  三是人才队伍有待加强,乡镇文化站改制后存在一定遗留问题,经费保障不足,影响正常运行。

  四是文旅结合有待深化,文化产业发展相对滞后,民族文化资源及文化产品未能充分开发利用。

  四、执法检查建议

  (一)切实加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传承人队伍建设。建议进一步加大对紧缺专业人才的引进、培养和选拔力度,适当增加专项招聘用编计划;对民族文化保护、传承、展示有特殊贡献的文化人才给予一定的政策、资金支持,避免人才流失;积极做好对非遗保护名录和代表性传承人向上申报命名力度,使保护级别不断提升,保障水平进一步提高。

  (二)着力推进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和县域旅游融合发展。建议自治县政府抢抓《全国“十三五”文化旅游提升工程实施方案》出台机遇,尽快制定出台《全县“十三五”文化旅游提升工程实施方案》,在推进全域旅游发展中,深度谋划旅游与文化融合发展,加快推进集镇村庄、清江两岸、国道高速公路沿线特色民居改造,不断传承和创新土家族歌舞文化、饮食文化、服饰文化、建筑文化,着力打造文化旅游节庆品牌和精品演艺产品,做大做强旅游文化新业态。

  (三)统筹解决民族民间文化进校园问题。建议自治县政府统筹全县民族文化进校园工作,推进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宣传与传承进一步融入教学,解决传承人进校园经费保障和资源统一分配的问题。

  (四)加大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制度化建设力度。一是继续实施县级领导联系文化人才制度。通过县级领导联系民间艺人,帮助解决民间艺人生活中的实际困难,进一步提高他们传徒授艺的积极性。二是建议自治县政府建立长阳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主要职能是拟订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政策措施;审定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协调处理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涉及的重大事项等。三是修订完善《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参照社会保障水平,提高高龄艺人传承补贴标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

检查《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乡村公路条例》

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

——2017年6月28日在自治县九届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上

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执法检查组组长  田国亮

主任、常务副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自治县委批转的《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2017年工作要点》,自治县人大常委会组成执法检查组,于2017年5月至6月对《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乡村公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贯彻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在全面自查的基础上,检查组先后到渔峡口镇、贺家坪镇、大堰乡、鸭子口乡等4个乡镇及自治县交通运输局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查看现场、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开展重点检查。现将执法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条例贯彻实施情况

  我县乡村公路通车里程达到5782.9公里,其中乡道1269.1公里,村道4513.8公里。村道占全县乡村通车总里程的90.86%;通村水泥硬化路里程达到3038公里,公路密度每百平方公里188.7公里,每万人拥有150.5公里;乡村公路桥梁达到158座4361.44延米;农村公路安保里程达到1031.7公里;154个行政村硬化路通村率100%。乡村公路通车总里程居全市第一。

  (一)强化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自治县人民政府成立全县农村公路管理办公室(设自治县交运局)、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等机构,负责指导、协调全县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按照精准扶贫工作要求,自治县人民政府成立全县农村公路建设指挥部。各乡镇相应设立农村公路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辖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自治县人民政府每年定期组织召开交运工作专题会议,安排部署乡村公路建管养工作,并不定期组织行业主管部门及涉关单位到乡镇督办、检查乡村公路建设情况。自治县人民政府每年与各乡镇签订目标责任书,将乡村公路建、管、养工作纳入全县综合目标考核。各乡镇人民政府与各村签订农村公路建设、管护责任书,将责任分解到村,落实到人,并纳入乡镇年度目标考核,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良好格局。

  (二)强化宣传教育,营造浓厚氛围。一是条例施行后,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交运、公安交警等部门采取出动宣传车、设立咨询台、编发简报等方式在全县范围宣传和普及公路法规知识,发放条例单行本1697本,宣传单1000余份,宣传车在各乡镇巡回宣传11场次。二是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各有关职能部门组织乡村公路建养管及条例知识培训800余人次,有效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爱路护路意识。三是各乡镇采取宣传栏、电子显示屏、QQ、微信公众号、民情通、村村通广播、“法制宣传进校园”、送法下乡等方式,对条例进行广泛宣传和详细解读,倡导人民群众自觉做保护乡村公路的践行者、维护者和监督者。

  (三)科学规划布局,推进公路建设。一是自治县人民政府及交运行业主管部门,编制完成《十三五交通运输发展规划》和《农村物流融合发展规划》,统筹全县“十三五”期乡村公路健康、稳步发展。二是交运行业主管部门对全县乡村公路通过GPS定位进行数据采集,建立精准扶贫农村公路硬化建设项目库及灾后恢复项目库,以精准扶贫重点贫困村交通基础设施改善和灾后重建为着力点加快乡村公路建设步伐。三是各乡镇人民政府立足资源优势,合理规划布局,新修产业公路,打通交通瓶颈,减少断头公路,优化路网结构,基本形成村与村循环的总体格局。

  (四)夯实保障基础,提供资金支撑。一是“十二五”期间全县累计对上争取乡村公路各项补助资金10816.5万元,硬化道路721公里,全县通村水泥路里程达到2738公里。二是各乡镇、村拓展思路,充分调动村民的积极性,通过“一事一议”,采取投工投劳等形式,统筹推进乡村公路建设。三是积极引进社会资本,动员乡村公路建设沿线所在地企业积极参与乡村道路建设,县、乡镇通过多方争取,多种融资手段,有效化解乡村公路建设资金难题。

  (五)创新管理方式,提升建养质量。一是交运等部门加强对乡镇的技术指导,定期开展业务培训,提高乡村公路建设和管养人员的业务水平。二是严格技术标准,逐步规范招投标程序,强化项目建设过程管理和验收工作。自治县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严格把关乡村公路建设质量,积极推行“八公开”制度,强化社会监督。三是在全省首创“路长制”,推行“责任区”勤务模式,为每条乡村主干道配备一名管家——“路长”,有效破解乡村道路交通管理盲点,大力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四是积极探索以村民委员会为主体的社会化乡村公路养护管理新机制。近年来,部分乡镇在乡村公路养护管理上进行了一些尝试。在乡村公路入口设置限载礅,限制重载车辆通行;结合“清洁家园”行动和“支部主题党日”活动,组织镇、村党员干部、自愿者对农村公路两旁杂草树木进行砍伐清理,及时清扫垃圾,加强乡村公路保护。

  检查组认为,自条例实施以来,自治县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高度重视,按照条例赋予的工作职责,依法履职尽责,不断加大乡村公路建设、管理及养护力度,着力提升乡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水平,使自治县乡村公路得到快速发展,通达里程和通达深度不断提高,为加快全县脱贫步伐、推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及社会和谐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

  二、条例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条例宣传及落实的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一是条例宣传覆盖面和持续性不够,部分交通站点、村委会缺少必要的宣传牌。二是部分群众自觉爱路护路的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人为损毁和利用路面晾晒粮食等现象仍然存在。三是普遍存在重建轻养、重运轻管的现象。目前乡村公路工作重点仍放在抢险救灾、新修及硬化建设上,超限超载、路面日常养护和路产路权管理有待进一步加强。

  (二)乡村公路的建设仍然滞后。从近年来办理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来看,要求解决和改善农村交通环境的建议提案占40%左右,2017年关于交通的建议提案达104件。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对自治县乡村公路发展的关心与关注,充分反映出广大人民群众对进一步完善乡村公路路网结构,改善交通条件的共同心声和迫切要求。目前全县还有近3000多公里低等级公路没有实施硬化,省市每年安排的计划虽有所增加,但仅200公里左右,乡村公路道路通行条件短期内难以得到根本性的改善和提升。

  (三)乡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水平有待进一步提升。一是管理机构不健全,自治县尚未设立从事乡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的常设机构。二是乡村公路建设、验收等管理办法和养护管理机制不够健全和细化,乡村公路建设、管理及养护的力度有待进一步提升。三是乡村公路路政管理缺少刚性约束措施,路政执法力量薄弱,执法手段较为单一。四是需进一步强化乡村公路建设规划的引领作用,目前交通、国土、扶贫等部门规划都涉及乡村公路建设,需建立多部门联动工作机制,进一步整合资源配置,形成共同推动乡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的工作合力。

  (四)乡村公路建管养资金投入不足。一是国家补助偏低,乡村公路建设自筹配套资金难以落实,多数乡镇公路桥涵、挡墙、边坡等配套设施建设不完备,乡村公路抵御自然灾害能力较低。二是公路养护人员相对较少,养护资金缺口较大,养护设备较为简陋,难以满足日益增长的乡村公路养护需求。三是乡村公路生命安全防护工程建设资金严重不足。由于我县急弯陡坡、临水临崖、事故多发地、危险路段多,安防工程省补资金7万元/公里,远不能满足建设需求,按要求落实生命防护工程建设任务,资金缺口大。

  三、执法检查的建议

  (一)加强宣传教育,提升全民守法意识。一是自治县人民政府牵头,组织交运、住建、国土、水利、电力等部门,在全县范围开展多形式、多渠道、广泛持续的条例宣传活动,进一步提升条例知晓率。二是自治县交运主管部门定期会同国土、住建等涉关部门,根据各乡镇贯彻实施条例的实际,有针对性的进行重点宣传与解读,厚植条例贯彻实施根基。三是交运主管部门结合条例有关内容,深入宣传乡村公路管理、养护和执法新要求。

  (二)加强条例贯彻落实力度,提升公共服务保障能力。一是进一步完善组织机构,为全面落实条例赋予的管理职责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二是逐步提高资金保障水平,统筹解决乡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逐步建立稳定的乡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渠道;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公路安全生命防护“455”工程的实施意见》,“公路安防工程实行省、市、县分级负责,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中央、省和地方财政资金,对公路安防工程资金给予保障”,全面提升公路安全水平,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三是加大乡村公路建设力度。“十三五”期间,进一步加大硬化力度,完成旅游示范村公路、产业聚集区道路建设、精准扶贫道路加宽改造等项目,使全县农村区域的交通保障服务能力进一步提升。

  (三)加大管控力度,提升依法治理水平。一是逐步完善乡村公路建、养、管、运目标考核机制,实行与建设指标挂钩,同时加大对乡村公路建设全过程的监督,不断提升安全和质量管理水平。二是进一步强化乡村公路管理、养护队伍建设,加强养护人员业务技能培训,充分发挥“路长”在交通秩序维护、学生上下学时段交通管理、道路安全隐患排查及路产路权协管等方面的作用。三是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定期组织执法人员培训,提高依法治理水平。四是建立健全交运、国土、公安等部门联动执法机制,重点对占用公路违法堆积、私设道口、私搭乱建、私设标志牌匾、擅自埋(架)设电缆、管线以及超过限定的荷载标准在乡村公路上行驶等违法行为从严、从快查处,形成乡村公路管养执法合力,使路产路权得到有效保护。五是推广养护管理经验,深化乡村公路养护管理水平,积极推广社会化管护、监管等管护新模式,建立共同支持乡村公路养护管理长效机制。

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

县城区停车场建设情况的报告

——2017年6月28日在自治县九届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上

自治县住建局局长  田科录

主任、常务副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我受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委托,向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县城区停车场建设情况。

  一、城区机动车辆及停放现状

  近年来,随着我县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日益提高,机动车购置数量不断增加。据有关部门统计,截止2016年12月,我县已有机动车76590辆,机动车平均每日增幅已超过30辆。截止目前县城区共有停车位4990个,其中,商住楼及小区停车位3318个(含在建项目),政府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停车位722个,道路及空地临时停车位950个(不含四冲街、黄龙路),按现有车辆测算,尚缺车位约6000个。车辆停放矛盾较为突出,停车难已成为我县中心城区的突出问题。当前我县城区道路或公共区域停车未实施收费管理,部分配建停车场实行了收费管理,其中县人民医院停车场实行政府定价收费,物业企业管理的小区实行自主定价收费,城区物业企业管理的26个住宅小区,停车位(含地面地下)共计1021个,总户数6120户,入住率90%,车位配比100:17,从车位配比情况来看,配比严重不足,普遍存在“有车无位停”的现象。

  二、存在主要问题

  (一)规划管控严重滞后,停车位配建比例低。在2012年前对中心城区停车场建设没有从规划和政策上制定建设标准,特别是在房地产项目建设中对停车场的配建标准远远低于需求。

  (二)地理条件限制,地下停车场建设难度大。由于中心城区处于高坝洲库区,现有坝堤为渗透坝,成本和技术原因,无法修建地下停车场。

  (三)政府投入不够,中心城区基本无公共停车场。2014年来,关于修建城区停车场的建议提案日趋增多,为解决停车难问题,县住建局对城区符合建设停车场的区域进行了规划论证,由于财政底子薄弱,政府投资修建停车场资金压力巨大,同时整体经济下行,引入市场投资建设成效不明显,目前中心城区基本无公共停车场。

  三、下一步工作措施

  (一)及时调整和完善停车场专项规划

  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事关民生改善和城市未来发展,既是一项现实的民生工程,也是一项系统的长期工作,需要高起点规划、高水平建设、高标准管理。县人民政府已充分认识加强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早下决心、下大决心,切实把解决好停车供需矛盾问题纳入县政府重点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明确近期工作目标和远期发展规划。通过相关部门对龙舟坪组团、津洋口组团进行认真梳理,结合地理条件和现有道路现状情况,拟定15个建设位置,可建设停车位2000个。分别是:1.粮食局商业城:项目选址在清江花园酒店西侧,商业城内,拆除商业城内部部分门面,用地2600平方米,可建建筑占地2168㎡的6层停车楼,一层为商业,5层为停车,可设250个停车位;2.供销印刷厂:该地块位于中心市场里面的供销印刷厂处,可建大车位8个,小车位35个;3.县委党校后侧:占地约2800㎡,可建永久性或机械停车位约350个;4.四冲街种子公司仓库:该地块位于种子公司院内,占地面积1730㎡,可建立体停车位200个;5.老特产局仓库:该地块靠近移民局(现黄龙上城),占地面积1245㎡,可建永久性停车位200个;6.原西门饭店:该地块位于西门街原西门饭店位置,交通局宿舍楼后,占地680平方㎡,可建立体车位80个。7.航运公司(藤器厂):该地块位于锦龙宾馆西侧航运宿舍楼前,占地面积1000㎡,拟建5层平面移动类机械式停车库约100个车位;8.县委大院:该地块位于县委大院内,对部分停车场进行改造,新增停车位60个;9.九峰园小区:该地块位于九峰园小区内,现有地面停车库和花坛,占地面积857.2㎡,对停车库进行改造 ,增加车位40个;10.线毯厂临江宿舍:该地块位于线毯厂处,现有二层厂宿舍,占地面积858㎡,需将现有宿舍拆掉,拟建五层平面移动设备,将原有宿舍拆掉重建1-2层做为商铺用,3-7层建成车库,共可停机械车位170个;11.四冲街原交通局办公楼:该地块位于四冲湾派出所西侧,将原办公楼拆除,占地面积235㎡,可建机械停车位40个;12.法院:该地块位于法院内,占地面积850㎡,建成后可提供80个车位。13.财产保险公司:该地块位于财产保公司临江的空地,面积240㎡,可建机械停车位60个。14.县医院住院部后侧:该地块位于县医院住院部与黄龙路之间,占地面积721㎡,可建六层机械式停车位约200个;15.津洋口三岔路:该地块位于津洋口三岔路一侧,原纸厂宿舍楼旁,占地120平方米,可建立体停位150个。

  根据对上述15个地块的进一步分析,近期可推进的停车场8处,可建设1100个停车位。1.粮食商业城,可建250个停车位;2.供销印刷厂,可建43个停车位;3.种子公司,可建200个停车位;4.老特产局,可建200个停车位;5.县法院,可建80个停车位;6.保险公司,可建60个停车位;7.西门饭店,可建80个停车位;8.党校后侧,可建350个车位。

  (二)严格规划管控

  加强源头管控,使停车场规划与城市未来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同步,并统筹考虑新能源汽车和运输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品车辆的停放需求。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关于停车场的配建规定,把好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等各个关口。凡是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一律不得办理相关审批手续。要深入调研,科学预测,做好静态交通的影响分析和评价,及时掌握停车泊位利用率、周转率等基础动态数据,确保规划预留足够空间。要避免过度看重短期收益,将规划解决停车难的地块用于其它项目建设。对供需矛盾尤为突出的中心商业区,要抓住开发建设机遇,因地制宜地采取措施,切实做到建设工程主体与配建的停车场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使用。对依法批准的停车场规划,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要组织有关部门对中心商业区、旅游景点和现有的公建配套停车场进行全面清理,对擅自改变使用性质,未按规定配建以及挪用、占用停车场的,要依法处罚,责令其补建或限期恢复原有停车功能。

  (三)创新多元化建设模式

  按照“谁投资、谁建设、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鼓励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并在土地、资金、政策等方面给予扶持,形成政府、单位、个人共同参与停车场开发、建设、运营的多元化模式,推动停车场建设产业化进程。认真学习借鉴先进城市停车场市场化运作的经验,及时总结我县地区停车场市场化运作的得失,不断提高市场化运作水平。要坚持分类施策,强化对现有住宅小区停车泊位的盘活利用,对新建封闭式住宅小区内未出售的地下闲置车位,要尽快促其得到有效利用;对老旧开放式住宅小区,要及时推广自管自治试点经验,合理开发利用闲置车位,缓解住宅小区停车挤占道路问题。要采取积极措施,鼓励主要区域的沿街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学校内部停车场向社会错时开放,扩增停车位总量。目前,我县以城投集团为建设主体的停车场项目进程正加快推进,力争年内建成3-5个停车场。

  (四)研究制定停车场管理长效机制

  我县正处在城镇化和机动化的快速发展阶段,“停车难、乱停车”已成为“城市病”的表现之一,严重影响了城市环境与交通秩序。面对现实,需要进行有针对性的停车设施建设,更需要建立长效激励机制,建立应急疏导机制,实现科学管理。一是政策激励,鼓励社会参与。通过制定优惠政策广泛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城市停车设施,大力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企事业单位、居民小区及个人利用自有土地、地上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允许对外开放并取得相应收益;二是科学管理,合理引导。加快建设完善停车场周边市政公用设施和停车引导设施,公共停车场建成营业后,可逐步取消周边路内停车泊位,同时加强违法停车治理,保障公共停车场有效需求,适时启动路内停车等公共停车资源托管经营,并确保公开透明,将收入的一定比例专项用于停车场建设;严格监管停车服务和收费行为,严厉打击无照经营、随意圈地收费等违规经营行为;三是优化服务,提升智能停车管理水平。通过学习借鉴外地先进停车管理经验和技术,全面推进智慧停车管理系统,按照统一管理主体、统一收费标准、统一停车资源、统一管控平台的原则,以车辆信息为基础,动态分配停车位,实现停车信息电脑化,提高管理效率和管理质量;四是强化疏导,提升应急水平。我县正处于发展全域旅游的关键时期,针对旅游旺季信息显示,自驾游和团队游日益成为大众旅游趋向,在现有停车资源有限的情况下,需要不断强化疏导,在假期试行切实可行的停车方案,开设临时停车位,缓解旺季停车难题。与此同时,在永和坪、北三路、清江古城等区域设置公共停车场,为市民提供免费或者低价的停车位,缓解中心城区停车压力。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保护条例

(草  案)

  第一条为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建设生态强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资源培育、保护、开发、利用、经营、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森林资源保护应当坚持严格保护、分类管理、依法经营、永续利用的原则。

  自治县对森林资源实行从严管理。禁止无证采伐、无证经营、无证运输,禁止砍“光头山”,禁止毁林开荒。

  第四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林业发展方针,制定林业发展规划,加强森林资源的培育,提高林地利用率。森林资源保护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建立健全森林资源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资源保护经费、林业执法人员的工资待遇纳入财政预算。

  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乡镇林业管理机构依法负责辖区内的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环保、农业、畜牧、水利、国土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自治县林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资源保护具体方案,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植树造林、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等工作。

  村民委员会应当将森林资源保护纳入村规民约内容,引导村民做好森林资源培育保护与合理利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和林业管理机构做好辖区内护林员的选聘与考评,加强森林资源的保护与管理;加强对村民进行法制宣传等森林资源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自治县依照森林资源分布,配置护林员,主要履行以下职责:巡护森林,发现森林火警、乱砍滥伐、乱采滥挖、乱捕滥猎、乱收滥购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要及时制止和报告。加强林业法律法规宣传,增强群众森林保护意识。负责做好辖区内林木采伐的监督与验收工作。

  第七条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森林、林木权属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以及其他国有土地上的森林、林木属国家所有;

  (二)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林地林木依法为承包者所有;未承包的集体林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三)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工厂及企事业单位,在规定的用地范围内营造的林木,由营造单位所有;

  (四)农村居民在其承包经营的林地、耕地上培育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城镇居民和职工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内培育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在居民小区绿化范围内培育的林木归业主共同所有;

  (五)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国家、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培育的林木归承包者所有,但承包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六)义务植树所种植的林木,归林地使用权者所有。有协议的,按协议确定。

  第八条  国家、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依照国家相关法规进行流转。

  生态公益林的林地、林木不得流转。但在不改变生态公益林性质的前提下,可以发展林下经济。

  第九条  自治县内林地林木权属争议,单位之间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调处,单位和个人之间、个人之间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调处。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期间,双方当事人不得影响对方的正常生产经营,不得改变林木、林地现状。

  第十条  鼓励有经营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承包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荒沟、荒滩及其它宜林地,用于植树造林。

  对可以开发的灌木林、残次林以及其它低产、低效林地,应当由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规划,鼓励进行培育改造。

  自治县内坡度在25度以上的坡耕地应当逐步退耕。

  第十一条  自治县内废弃关闭的采矿场、采石场、弃料场和垃圾填埋场应当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和“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就地恢复植被;对不便自行恢复植被的,可以申请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第十二条  自治县对清江流域、水源保护地、护堤护岸林、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景区、高速公路、铁路、国道、省道可视范围内等区域限制采伐;禁止对公益林区天然林进行商品性采伐;禁止在幼林地、封山育林区放牧、采挖树蔸。

  确因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林木更新改造需要采伐的,须经省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批准,并实行专项限额管理和采伐许可制度。

  第十三条  自治县内的林地利用应当按照林地保护利用总体规划执行,对林地实行用途管制和定额管理制度。

  修建农村公路、小型水利等公益设施和农民自建房屋,确需占用林地的,由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办理林地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勘查、开采矿藏和新建、扩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及旅游建设等工程,需要征用或者占用林地的,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自治县建立健全森林消防组织机构和人员配置,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建立健全森林火灾预警机制,做好森林火灾预案并进行演练和宣传。

  第十六条  自治县应当加强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在发生爆发性或者危险性的森林病虫害时,应当组建指挥机构,制定除治措施,宣传发动林权权利人开展除治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七条  运输木材及其制品,应当到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木材运输证》。运输自用的木制品和苗圃地苗木等除外。

  第十八条  自治县对森林、林木的采伐实行限额采伐管理制度,森林、林木所有者采伐林木应当凭林权证明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并按许可证规定的地点、面积、树种、株数、采伐方式和期限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采伐非规划林地上林木的,应当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但不纳入限额管理范围。

  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司或者个人投资营造的商品林,采伐限额实行单列管理,采伐后限期更新造林。

  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采伐当年或者第二年春季完成更新造林任务。

  第二十条  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林木采伐审批公示制度,定期将采伐指标分配、采伐审批程序向社会进行公告。

  应当在年度采伐限额内核发采伐许可证,不得超限额审批发证。

  应当做好伐前设计、伐中监督和伐后验收工作。

  第二十一条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在林区设立的木材检查站,可以采取流动的方式进行木材运输检查。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持行政执法证件可以进入车站、货场、建筑工地、木材集散地、木材市场和木材经营加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二条  自治县严格控制新增木材经营、加工企业;企业不得经营、加工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无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

  第二十三条  自治县推行以电代柴、以气代柴,推广节能炉灶,逐步降低森林资源消耗。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批先占、少批多占的,由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限期补办手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自用材用途,不得进入流通领域。对自用材作为商品材流通销售的,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以非法经营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采伐有争议的林木,按照盗伐林木或者滥伐林木处罚;从发生争议之日起,时逾一年权属仍难确定的,按照滥伐林木处罚;在争议调诉期间,擅自改变林地现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所毁坏林木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并处以实际损失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勘查、开垦、修路、采矿、建坝、采石、挖砂、取土等造成森林、林木毁坏的;

  (二)在封山育林区、幼林地放牧、采挖树蔸等活动,致使森林、林木遭受严重毁坏的;

  (三)采伐造成“光头山”等其他严重毁坏森林、林木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森林资源管护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林木采伐管理的规定,审核或者审批采伐林木、运输、经营或加工木材的;

  (二)违反规定批准征收、征用、占用或者临时使用林地的;

  (三)对森林病虫害预测、预报和除治不力和对林木及其种苗的检疫和林木种苗质量的检验监管不力,造成严重损失的;

  (四)对发现森林火情、火险、火灾不及时上报或者不及时组织扑救,造成严重损失的;

  (五)执法不严、监管不力、对问题不及时处理或者处理不当,导致本辖区发生破坏森林资源重大、特大案件的;

  (六)徇私舞弊或者其他渎职、失职、滥用职权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保护

条例(草案)》的说明

——2017年6月28日在自治县九届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上

自治县林业局局长、条例制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皮厚超

   

主任、常务副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我受条例制定工作领导小组的委托,就《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保护条例》的背景和必要性

  林业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和基础产业,在维护生态安全、应对气候变化、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绿色发展、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着独特而重要的作用。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强调指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我们绝不能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换取经济的一时发展。

  近几年来,在县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我县森林资源数量逐年增加,全县现有林地保有量面积397.91万亩,森林覆盖率达66.23%,森林蓄积量1058.39万立方米。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推进,全县森林资源不同程度地呈现出过度采伐、无证经营、森林病虫害防治不力、水土流失严重、生态功能退化等现象。一方面是无证采伐、无证运输、无证经营呈上升趋势;二是林地林木权属争议事件频发、处理难度加大;三是在生态公益林、封山育林区、风景区的采伐、放牧等缺乏有效手段,没有从根本上得到遏制。根据自治县森林资源保护的需要,森林资源的权属和保护的主体责任需要进一步确立和强化;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村民委员会对森林资源保护的责任需要进一步明确;广大村民特别是护林员对森林资源保护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需要进一步提高;对森林资源保护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需要进一步规范。为此,制定符合自治县实际的森林资源保护条例十分必要。

  二、条例的立法依据和制定过程

  今年2月17日,条例起草领导小组召开了会议,制定了工作日程。经过广泛收集资料,先后深入到5个乡镇进行实地察看和调研,并到广东的乳源、连山、连南三个民族自治县和五峰土家族自治县考察学习。我们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务院、国家有关部委、省有关厅局等制定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立法参考依据,形成了条例(草案)初稿。6月5—15日,条例制定工作领导小组对初稿进行了反复讨论、修改,形成了条例征求意见稿,并于6月19日送达自治县各位县级领导,征求了各乡镇人大主席团和县直各单位的意见,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在条例的制定过程中,我们注重了以下四个原则:一是注重调查研究;二是注重问题导向;三是注重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相衔接;四是注重借鉴外地先进经验。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条例共二十八条,包括林地林木权属、森林资源培育保护和开发利用以及法律责任。条例有以下特点:

  一是该条例坚持严格保护、分类管理、依法经营、永续利用的原则。对森林资源实行从严管理,禁止无证采伐、无证经营、无证运输,禁止砍“光头山”,禁止毁林开荒。

  二是强化了政府对森林资源保护工作的领导责任,注重制度与队伍建设、资金保障。做好森林资源保护工作,必须实行各级行政首长负责制,明确各级职责,充分发挥自治县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乡镇、村民委员会的职能作用,实现森林资源保护目标。

  三是界定了政府职能部门对森林资源保护工作的规划、参与、协调、执法的职能。条例规定,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森林资源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统筹协调森林资源保护中的重大事项,履行制定森林资源保护规划与年度工作计划、组织联合执法、落实考核评价、协调处理相关争议等职责。自治县环保、农业、畜牧、水利、国土等相关部门在森林资源保护中履行相关职责。这些规定,对于强化森林资源保护工作责任的落实,形成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确保森林资源保护目标的实现,将起到积极作用。

  四是明确了可能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企业、单位和个人等在森林资源保护中的义务和责任,促使森林资源保护有法可依。企事业单位的法人代表是森林资源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应当落实森林资源保护相关计划,健全管理责任制,落实防治措施,造成林地植被损毁的要按照技术规范及时恢复等。

  五是条例对森林资源保护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较为明晰的界定,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标准,对损害森林资源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违规采伐林木、运输或加工木材、占用林地和改变自用材性质等。条例为维护森林资源保护工作的有效开展,实现县域森林资源的生态保护、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等提供了保障。

  以上说明连同《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保护条例》(草案),请予审议。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关于修改《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草  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自治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XX次会议决定对《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在第九条第一款中“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后面增加一句“为流动人口提供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

  将第九条第二款中的“节育措施、婚育证明管理”修改为“婚育信息管理、”

  二、将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应当在外出前到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已婚育龄妇女还应当签订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合同”修改为“需要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应当办理。”

  将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育龄妇女到现居住地后,应当到当地村(居)民委员会进行登记,享受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

  三、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自治县公安、民政、房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在办理有关登记和证照等工作中了解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向自治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通报,协助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将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用人单位、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应当配合村(居)民委员会登记采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主要信息,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怀孕的,应当协助落实终止妊娠措施。”

  四、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公民有生育的权利和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五、将第十六条修改为:“自治县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禁止违法生育。”

  六、将第十七条修改为“户籍均在自治县的夫妻,或者自治县公民与外地公民结婚后另一方户籍未迁入自治县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经批准,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的两个子女中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双方婚前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一个子女,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双方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的;”

  “夫妻申请再生育子女时,合法收养的子女不计入子女数。”

  七、将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分别修改为:“夫妻自主安排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符合本条例规定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应当由夫妻双方向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生育证》,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结婚证、户口簿和双方居民身份证;

  (二)其他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条件的证明。”

  “对符合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符合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要求生育的,还应当由县级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织进行医学鉴定。”

  删除第四款中的:“《生育服务证》、”

  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夫妻双方均非自治县户籍,现居住地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申请再生育应当由夫妻双方向一方户籍所在地提出。”

  八、将第二十条中的“生育第二个子女或者”删除。

  九、将第二十三条中的“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十、将第二十四中的“逐步实行免费婚检”修改为“实行免费婚检和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十一、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育龄夫妻自主选择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提倡已生育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子女的夫妻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十二、将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修改为“卫生计生”。

  删除第三款中的“应当查验《生育服务证》或者《生育证》,并”

  十三、将第三十三条中的“奖励独生子女家庭”修改为“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和扶助保障”

  十四、将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自治县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0天;已婚妇女生育的,除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并给予其配偶15天护理假。婚假、产假和护理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孕期接受优生健康检查的,累计给予不超过5天的孕检假。孕检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二孩或再生育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产假期满后可连续休假至子女一周岁止,延长休假期间的月工资按不低于休假前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但不得低于当年本县最低工资标准。”

  将该条中的第二款、第三款变更为第四款、第五款。

  十五、将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由夫妻双方申请,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继续享受以下优待:” 

  将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 “独生子女父母属企业职工的,退休时按省政府相关规定发给计划生育奖励金。”

  十六、将第三十六条修改为:“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制度。”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独生子女在其父母年满60周岁后,住院治疗期间,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20日的护理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特别扶助待遇。”

  十七、将第三十七条中的:“和独生子女保健费以及奖励的财物”删除。

  十八、将第三十九条中的“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修改为 “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

  十九、将第四十二条中的“违反计划生育和收养法律法规规定收养子女的,或者不符合生育条件,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生育服务证》或者《生育证》生育的”修改为“不符合生育条件,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生育证》生育的”。

  二十、将第四十五条第三款修改为:“当事人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或者符合本条例规定妊娠,但进行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由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十一、将条例中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修改为“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药品监督”修改为“食品药品监督”;“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和“分别由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分别修改为:“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由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执法机构”修改为“卫生计生执法机构”;“劳动和社会保障”修改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草  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县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户籍在自治县和户籍不在自治县而在自治县居住的公民,以及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加强综合管理,提供优质服务,依靠科技进步,建立健全奖励扶助和社会保障制度。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

  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的目标管理责任制度。

  自治县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应当协助自治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自治县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卫生计生执法机构承担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有关具体工作。

  第五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每个公民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责任。

  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地方人口发展状况,编制人口发展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自治县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在自治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制定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定期进行考核。凡年度考核未完成责任目标的,当年不得评为先进、授予荣誉称号,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当年不得晋升职务。

  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各类规定应当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安排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经费,并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财政投入高于经常性财政收入增长幅度,确保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需要。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经费应当专款专用。自治县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经费的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和挪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经费。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人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属地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辖区域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居)民自治内容,通过适合村(居)民自治的形式,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各项制度和措施。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协助、配合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配备专(兼)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并实行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制。

  第九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为流动人口提供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将流动人口纳入现居住地人口总数,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网络、管理体制和组织形式。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自治县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婚育信息管理、技术服务、奖惩措施等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责任制的重点考核内容。

  第十条  育龄妇女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往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的,需要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应当办理。

  育龄妇女到现居住地后,应当到当地村(居)民委员会进行登记,享受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

  第十一条  自治县公安、民政、房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在办理有关登记和证照等工作中了解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向自治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通报,协助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用人单位、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应当配合村(居)民委员会登记采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主要信息,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怀孕的,应当协助落实终止妊娠措施。

  第十二条  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结合各自的特点,组织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引导公民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促进社会主义生育文明建设。学校应当根据受教育者的特征,对学生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知识教育。

  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社会性公益性宣传的义务。

  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公民应当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真实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情况或者相关统计资料。

  第十四条  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举报奖励制度。自治县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专项经费,对举报属实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五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和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十六条  自治县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禁止违法生育。

  第十七条  户籍均在自治县的夫妻,或者自治县公民与外地公民结婚后另一方户籍未迁入自治县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经批准,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的两个子女中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双方婚前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一个子女,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双方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的;

  夫妻申请再生育子女时,合法收养的子女不计入子女数。

  第十八条  夫妻一方为外国人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以及华侨、归国华侨、出国留学人员的生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夫妻自主安排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符合本条例规定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应当由夫妻双方向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生育证》,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结婚证、户口簿和双方居民身份证;

  (二)其他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条件的证明。

  对符合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符合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要求生育的,还应当由县级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织进行医学鉴定。

  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及时将《生育证》的发放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本条例所规定的《生育证》,应当使用统一印制的规范文本,并免费办理、发放。

  夫妻双方均非自治县户籍,现居住地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申请再生育应当由夫妻双方向一方户籍所在地提出。

  第二十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生育:

  (一)属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

  (二)故意致婴儿死亡的;

  (三)自报婴儿死亡,但没有死亡证据、证明的;

  (四)遗弃子女的。

  第二十一条  经具有法定鉴定资格的组织按照规定程序鉴定确认,育龄夫妻患有严重的遗传性精神病、先天智能残疾和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生育疾病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责落实其节育措施。

  第二十二条  禁止歧视、虐待不育和生育女婴的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

  第二十三条  自治县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涉嫌违法生育的投诉和举报进行调查。对有明显证据证明当事人涉嫌违法生育且拒不承认的,经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要求当事人配合进行技术鉴定,并做好保密工作。技术鉴定相关费用由提出技术鉴定的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承担。

第四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二十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宣传普及预防出生缺陷科学知识,加强婚育咨询和指导,开展婚、孕、产、育等生殖健康服务,实行免费婚检和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推行住院分娩和母乳喂养,促进优生优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第二十五条  育龄夫妻自主选择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提倡已生育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子女的夫妻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二十六条  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享受免费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安排专项经费予以保障。

  城镇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享受免费发放避孕药具等服务,其接受避孕、节育技术服务和其他相关生殖健康服务的费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或者生育保险并符合其规定的,由社会保险基金统筹支付;未参加上述保险,有工作单位的,由其所在单位负担,无工作单位的,从各级财政安排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经费中支付。

  第二十七条  接受绝育措施的夫妻,因子女死亡等特殊情况,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自治县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在施术医疗机构认定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免费施行复通手术。手术费用由自治县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承担。

  第二十八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必须由取得相应资质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承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及其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专业人员的资格审查和管理,由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实施避孕节育手术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施行手术的条件;施行避孕节育手术的人员,必须经县级以上主管部门考核合格,持证上岗。施术单位及施术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与执业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职业道德规范和管理制度,保障受术者的健康和安全;违反规定施行手术,导致不良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禁止个体医疗机构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第二十九条  经自治县以上(含自治县)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织鉴定,确系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后遗症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免费治疗。治疗期间,有工作单位的,视同出勤,其工资奖金照发;城镇无业居民家庭生活困难的,应当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农村居民家庭生活困难的,应当由当地民政部门给予社会救助。因计划生育手术造成医疗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自治县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计划生育药具的组织供应、发放和管理工作,协同食品药品监督、工商、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部门对计划生育药具的经营活动进行检查和监督。

  自治县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计划生育药具及用品免费发放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督、监察等行政部门,定期开展超声技术使用、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终止妊娠药品销售和使用的检查、监督工作。

  建立超声技术使用准入和执业资质认证制度,完善超声技术检查、人工终止妊娠登记、孕情检测、孕产过程管理等制度,实行终止妊娠药品处方管理制度。

  为孕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的机构在接诊妊娠14周以上的孕产妇时,登记有关情况。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和医务人员,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孕妇所孕胎儿性别。妊娠14周以上的已婚妇女要求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出示有关证明,施术单位应当在术前查验,并按规定登记、存档。

  第三十二条  禁止任何机构和个人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组织、介绍、胁迫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禁止药品生产、批发企业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获得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机构和个人。

  禁止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

   

第五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三十三条  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奖励专项资金,专项资金通过政府拨款、社会捐助、社会抚养费、计划生育罚没收入等渠道筹措,主要用于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和扶助保障。

  第三十四条  自治县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0天;已婚妇女生育的,除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并给予其配偶15天护理假。婚假、产假和护理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孕期接受优生健康检查的,累计给予不超过5天的孕检假。孕检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二孩或再生育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产假期满后可连续休假至子女一周岁止,延长休假期间的月工资按不低于休假前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但不得低于当年本县最低工资标准。

  接受节育手术的,其工作单位应当凭节育手术证明,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假期,并发给假期期间的工资、奖金。

  女职工所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和母乳喂养的规定,为母乳喂养提供条件。

  第三十五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由夫妻双方申请,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继续享受以下优待:

  (一)从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满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不低于1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夫妻双方均有工作单位的,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夫妻中只有一方有工作单位的,由有工作单位的一方单位全额负担;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在其独生子女年满14周岁时一次性发放,所需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二)对独生子女家庭,在发放扶贫贷款、社会救济款物以及提供项目、技术、培训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农村在分配集体福利时,独生子女按两个子女计算份额。

  (三)独生子女父母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休后,每月享受本人退休前月基本工资的5%的计划生育奖励金,与月退休金一并发放。计划生育奖励所需资金列入本单位的部门预算。

  (四)独生子女父母属企业职工的,退休时按省政府相关规定发给计划生育奖励金。

  (五)独生子女父母属城镇无业居民或者农村居民,丧失劳动能力,子女赡养又确有困难的,优先享受社会救济,并不得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六)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身患严重疾病或者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应当给予必要的经济救助。

  第三十六条  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制度。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独生子女在其父母年满60周岁后,住院治疗期间,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20日的护理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特别扶助待遇。

  第三十七条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停止其独生子女待遇,追回已领取的证书。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自治县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当事人双方各处500元罚款:

  (一)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第一个子女的;

  (二)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未申请领取《生育证》生育的;

  (三)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应当终止妊娠拒不终止的。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按照下列规定对当事人双方进行处理:

  (一)城镇居民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自治县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农村居民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自治县上一年度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前款当事人的实际年收入高于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经自治县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税务、工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等行政部门核实后,按其年实际收入的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两个及两个以上子女的,以第一款、第二款多生育一个子女应当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多生育的子女数为倍数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一条  重婚生育、有配偶与他人生育的,对重婚者、有配偶者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征收标准的2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二条  不符合生育条件,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违法生育处理,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三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由其委托乡(镇)人民政府作出书面征收决定,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并按照有关规定征收、管理和使用。

  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经自治县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分期缴纳,分期缴纳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第一年缴纳金额不低于应征收社会抚养费总金额的百分之四十。

  第四十四条  单位不履行计划生育协助管理义务或者严重违反本条例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应当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对当事人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根据有关规定追究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子女或者重婚生育、有配偶与他人生育的,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他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妊娠、分娩、产褥期的一切费用自理,不得享受托幼补助和困难补助。

  第四十五条  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由自治县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6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组织、介绍、胁迫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当事人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或者符合本条例规定妊娠,但进行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由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药品生产、批发、零售企业非法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部门没收药品和违法所得,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对自治县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规定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或者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义务的,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2005年2月24日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0年3月19日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0年7月30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的《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同时废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

  修改〈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的说明

  ——2017年6月28日在自治县九届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上

  自治县卫计局局长、条例修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吴晓晴

   

  主任、常务副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我受条例修改工作领导小组的委托,就《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作如下说明:

  2005年,自治县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了《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0年,在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自治县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修订了《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实施以来,对加强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提高出生人口素质、落实民族生育政策、维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重要的作用。但我县人口发展也还存在诸多方面的问题:一是人口总量呈递减趋势。2016年末全县总人口39.19万人,比2006年的人口总数41.46万人减少2.27万人,10年来减幅达到5.48%。二是人口结构不合理,人口老龄化问题严重,未来劳动力年龄人口短缺趋势加大。在2016年总人口中,60岁以上老年人有8.12万人,占人口总数的20.72%,远远高于人口老龄化10%的国际标准。现有劳动年龄人口中46-59岁年龄段的有10.02万人,占总人口的25.58%,远远高于0-14岁年龄段4.49万人11.46%的占比,无法满足劳动年龄人口自然更替,劳动年龄人口将进一步减少,人口老龄化将进一步扩大。三是群众生育意愿较低,长期陷入低生育陷阱。尽管我县自2005年就基本放开了二孩生育政策,但一孩家庭积存率高达67.5%。四是独生子女家庭面临的风险大,全县女方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对象达到522人,不利于社会和谐和家庭幸福。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修正施行,条例的主要内容已不适应我县人口形势的发展变化,显现出局限性和不衔接性,如鼓励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与中央全面两孩政策相悖。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等须与国家、省规定相衔接。

  因此,有必要条例进行修改完善,采取鼓励生育两个子女、延长产假、建立“两免”检查假期制度等措施,鼓励按政策生育,改善人口结构,缓解人口老龄化趋势,使人口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一、修改决定的指导思想、依据和原则

  修改决定的指导思想是在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基础上,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促进人口、经济、环境可持续发展;贯彻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进一步规范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增进社会和谐和家庭幸福。

  修改决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及国家和省出台的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参考依据,结合自治县实际,借鉴其他省或自治县一些好的做法和经验。

  修改决定的基本原则:一是坚持法制统一;二是坚持以人为本,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三是坚持法治引领,体现法治政府、责任政府的理念,坚持权利与义务、权利与责任统一的;四是坚持创新发展,统筹推进生育政策、服务管理制度、家庭发展支持体系和治理机制综合改革,努力实现规模适度、素质较高、结构优化、分布合理的人口均衡发展。

  二、修改过程

  2017年2月17日,条例修改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专题会议,制定了工作日程,确定了修改方案。

  工作专班起草了决定修改初稿,3月7日自治县卫计局党组扩大会议进行了讨论。

  5月中旬,工作专班就有关问题进行了专题外出考察学习和调研,先后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陕西省临潼区进行考察学习。同时,调研走访了县内5个乡镇,和乡村两级干部、群众50余人进行了座谈,回收调查问卷100份,为起草工作收集了更多详实的素材。5月31日,自治县卫计局党组扩大会议对初稿进行了进一步修改。

  6月9日,条例修改工作领导小组对修改决定集中进行了修改,形成了《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草案)》。

  三、修改决定的主要内容

  (一)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方面增加对流动人口提供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的内容,取消办理纸质《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及相关管理部门、用人单位查验纸质《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规定,改为信息通报制度。

  (二)生育政策调整方面

  一是删除晚婚、晚育的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二是明确再生育的条件。允许两个子女中有残疾(包含伤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能力,确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再婚夫妻婚前合计只有一个子女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再婚夫妻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的等再生育一个子女,同时,对合法收养子女在生育审批中不计算子女数。

  三是将再生育审批由县级卫生计生部门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将病残儿鉴定权限由市州鉴定组织鉴定下放由县级鉴定组织进行鉴定。

  四是规定夫妻双方均非自治县户籍,现居住地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申请再生育向夫妻户籍所在地提出。

  (三)在技术服务方面

  一是增加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的内容,同时,不再提倡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实行育龄群众自主选择避孕节育措施。

  二是取消孕产保健服务机构查验《生育服务证》《生育证》的规定,实行服务登记管理。

  (四)在奖励与社会保障方面

  一是删除晚婚晚育奖励假期规定,为鼓励自治县公民依法生育,在国家和省规定的基础上,另增加婚假10天,产假30天,增设孕妇产前孕检假期5天。对依法生育二孩的,经用人单位同意可延长产假至子女年满一周岁。

  二是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同时,建立独生子女父母住院护理制度。即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所生育的独生子女,在其父母年满60岁后的病住院期间,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20日的护理假。

  三是对原领取独生子女证并享受相关奖励的夫妻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只停止继续享受有关奖励政策,对已经享受的奖励不予追回。

  (五)在法律责任方面

  一是将农村居民违法多生育子女社会抚养费的计征基准修改为“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

  二是删除了对违法收养行为征收社会抚养费和对违法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当事人限制生育的规定。

  以上说明,连同修改决定请一并予以审议。

 

关于县城区停车场建设情况的调研报告

——2017年6月28日在自治县九届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上

自治县人大常委会调研组

   

  根据自治县人大常委会2017年工作要点安排,自治县人大常委会组成调研组,于5月中旬至6月上旬对县城区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调研组采取现场调查、走访座谈、汇报交流等方式,广泛征求人大代表和市民对城区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城区机动车辆及停放现状

  近年来,随着我县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日益提高,机动车购置数量不断增加。据公安交警部门统计,截止2016年12月,我县已有机动车76590辆,其中各类汽车29545辆(大型汽车899辆、小微汽车28646辆)、摩托车47021辆、挂车24辆。现有营运汽车1740辆,其中客运车206辆,公交车114辆,出租车190辆,货运车1230辆。机动车平均每日增幅已超过30辆。据调查,目前,我县城区常住人口约2.8万户、8.9万人,拥有各类汽车约8300辆,外来人员拥有汽车2800辆(不含节假日进入旅游景区自驾游车辆)。

  我县城区停车场依设置位置、服务对象及特征主要可分为配建停车场、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及空地临时公共停车泊位。目前县城区共有停车位4990个,其中,商住楼及小区停车位3318个(含在建项目),政府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停车位722个,道路及空地临时停车位950个(不含四冲街、黄龙路),按现有车辆测算,尚缺车位约6000个。由于城区停车位少,许多车辆停泊属见缝插针,停泊在非正常场地,车辆停放矛盾较为突出,停车难已成为我县中心城区的突出问题。

  目前,我县城区道路或公共区域停车未实施收费管理,部分配建停车场实行了收费管理,其中县人民医院停车场实行政府定价收费,物业企业管理的小区实行自主定价收费,城区物业企业管理的26个住宅小区,停车位(含地面地下)共计1021个,总户数6120户,入住率90%,车位配比100:17,从车位配比情况来看,配比严重不足(按建设规范要求推算我县新建住宅小区车位配比应为100:72),普遍存在有车无位停的现象。

  二、城区停车场建设存在的问题

  随着城市规模的逐步发展、人口的快速增长、市民收入的不断提高,汽车正以高速增长的态势快速进入家庭,给地域条件十分狭窄、各项功能不够齐全、服务不够完善的县城区带来了很大压力,“停车难、行车难”已成为市民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面对这种现状,自治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一方面组织有关部门积极研究城区停车场规划和建设;另一方面加强城区秩序整治,收到了一定效果。但停车场建设速度、停车秩序、整治效果与广大市民的期盼依然存在很大差距。城区停车难问题日益严重,不仅是县城区广大市民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而且也直接影响到我县旅游发展和投资环境的改善。

  (一)规划管控滞后。一是城区停车场建设专项规划目前还没有编制。近年来,虽然有关部门在编制的县城区建设总体规划中对停车场建设作了一些概要规划,但由于过去汽车保有量少,对车辆停放问题的重视程度不够,公共停车场规划少,不能满足机动车迅速发展的需要,规划缺乏前瞻性和操作性,有的与实际结合不够,实施难度较大。二是中心城区停车位管控严重滞后。目前我县停车难问题主要集中在县中心城区,过去在城市建设过程中,大多没有考虑机动车的停放问题,2012年前对城区停车场建设没有从规划和政策上制定建设标准,特别是在房地产项目建设中,对停车场的配建标准远远低于需求。部分新建商住楼建设规划缺乏前瞻性,新建小区密度大,停车设施配套不够。三是商业和公共服务单位大多无配套停车场,停车矛盾突出。城区主要路段、大型建筑和商场车辆停放场地缺乏,单位院落、宾馆和居民小区停车位数量稀少,难以满足车辆停放需求。城区的公共服务单位(如县人民医院、清江商务大厦、行政服务大楼)和菜市场等没有建设配套相应规模的停车场,致使办事和购物车辆只能在街道或路边“见缝”违规停车,造成拥堵。

  (二)建设进度缓慢。一是停车场规划落地困难。公共停车场作为城市机动车停放的重要场所,是缓解停车难的有效手段。近年来,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多次向有关部门提出关于修建城区公共停车场的建议和提案,但是因多方面的原因,中心城区公共停车场建设至今尚未启动。二是推进停车场建设的措施乏力。公共停车场建设投入不足,建设缓慢。同时,对引入社会资本投入停车场建设尚未制定明确的引导政策,使社会资本对投入公共停车场建设信心不足。三是推广先进的智能立体停车场还未起步,中心城区稀缺的公共停车场空间资源没有得到有效利用。四是中心城区由于处于高坝洲库尾,现有堤坝为渗透坝,受地理条件、成本和技术等原因的限制,清江大道至龙舟大道之间修建地下停车场难度较大。

  (三)管理力度不够。一是管理机制不健全。停车场建设与管理涉及住建、公安、城管、交通等多个部门,协调难度大。目前我县尚未建立统筹停车场建设管理的机构或机制。二是停车管理措施缺位。有关部门对车位市场没有管理办法,在停放管理上重视不够,造成城区停车管理无序、资源浪费,车辆乱停乱放,有的车辆长时间占用停车位,有的车主把路边停车位当作自己的私有财产,私自圈占停车泊位,致使停车泊位更加紧张。三是没有充分发挥价格的杠杆作用。目前,由于我县实行收费管理的停车场,相对于没有实行收费管理的路边停车位或公共区域停车位便捷,多数车主不愿停入收费停车场,导致停车场周转效率低,打击停车场经营者的积极性。四是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依然存在不规范的问题。少数停车场没有价格公示或价格公示不规范,个别停车场免费时间执行不到位。

  三、城区停车场建设的对策和建议

  (一)进一步理清思路,加大统筹协调力度。按照向立体利用要空间,向市场要活力,向科技要手段,向管理要秩序的思路来解决城区停车场建设和管理问题。一是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当前,应针对停车场总量不足,结构不合理,公共停车场建设缓慢,支持停车产业发展政策落实不够,社会参与热情不高的具体实际,一手抓扩大供给,一手抓氛围营造,采取疏堵结合、标本兼治的综合措施,加强停车管理,规范停车秩序,完善停车收费办法。二是要坚持市场运作,通过政府规划引导、政策支持,按照市场化经营要求,以企业为主体加快推进停车场建设;坚持改革创新,探索多种合作模式,有效吸引社会资本。三是要整合优化停车资源,鼓励有停车资源的开放共享,挖掘泊位潜力,缓解日益严重的停车泊位不足问题。四是要做好统筹协调,完善体制机制,落实责任主体,严格考核管理,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公共停车设施建设优惠扶持政策,并积极向上争取项目资金,适当加大对城区公共停车设施的财政性投入,确保规划的公共停车场及早落地建设。

  (二)坚持规划先行,科学合理设置停车设施。一是抓紧编制实施城区停车场建设专项规划。充分吸纳各方面意见,将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与整个城区各个组团的发展规模有机结合起来,逐步形成以公共停车场为主体、配建停车场为辅助、街道空地临时停车泊位为补充,与城区整体交通系统相协调的静态交通格局。二是要按照方便实用的原则,因地制宜,适地而建,按照“小、散、多、立体”的建设布局来规划,充分利用整合现有资源建设停车场。可在城东(永和坪)、城西(三里店或津洋口)建设换乘公交的公共停车场,同时打通中心城区周边部分居民区的断头路,缓解中心城区的停车压力。三是严格建筑物规划车位配建标准。宾馆酒店、餐饮娱乐、商场超市、车站等公共建筑和商业街,必须配建或扩建停车场;对新建开发的商住楼、商贸区必须配套设计停车场所,开发、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设计要求施工建设,不得在施工建设过程中随意变更设计,改变停车场所用途,建设主管部门应跟踪督办,将停车场纳入工程开发建设同步验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应根据需要配建满足本单位车辆和外来办事人员使用的停车场。四是加大停车配建规划管控力度,抓好建设项目配建车位的动态监督和管理,确保规划停车位建设到位;鼓励建设项目利用地下空间以及人防工程配建停车设施,对确实无法达到规范配建车位数量要求的项目,征收停车场易地建设费,由政府统一建设公共停车场。

  (三)采取得力措施,加快停车场建设步伐。根据我县城区停车现状和目前停车场建设存在的问题,建议进一步采取措施,加快推进城区停车场建设速度。一是尽快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近期建设计划和用地,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排出时间表,确保停车场建设顺利实施。二是强化领导,整合部门力量,落实建设专班,建议依托县城投公司为主要平台,加快推进公共停车场施工建设。目前住建部门拟规划在城区建设17处停车场,建设2173个停车位(见附表),要根据需求,视其难易,先急后缓,分步实施,建议年内在中心城区建成3至5处停车场,提供500个以上停车位,以尽快缓解龙舟大道湖口湾至桂花园段、四冲湾中心段的停车难问题。三是鼓励社会参与建设。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城市停车设施,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企事业单位、居民小区及个人利用自有土地、地上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允许对外开放并取得相应收益。四是引进推广先进的停车智能化信息化技术。有效利用、发掘城区地上和地下空间资源,在有条件的地方建设立体智能停车设施,提高停车资源利用效率;逐步建立城区停车基础数据库和停车场智能管理系统,为车辆提供实时车位信息。

  (四)提升管理水平,逐步规范城区停车秩序。一是尽快制定县城区停车场管理办法,从规划、建设、执法、行业管理及运营等各个环节明确部门管理职责,坚持建管同步,加强对车辆停放的综合管理,形成“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长效管理机制。二是完善停车场周边市政公用设施和停车场的指示标识,提升停车信息化管理水平;加强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知识宣传教育,强化道路内停车泊位管理。三是加强违法停车治理,规范停车秩序。严格禁止机动车乱停乱放,禁止私自圈占公共停车泊位、把公共停车位当作私有财产,依法加大对违章停车的查处力度,切实做到停车进场,停车入位。四是规范停车收费管理。充分发挥停车收费调控供需的作用,制定和完善停车收费定价和调整办法。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建设停车设施,要统筹考虑财政投入、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对于城区主要街道内停车等纳入政府定价范围的停车设施,健全政府定价规则,根据区位、设施条件等推行差别化停车收费;适时启动县中心城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施划和收费管理,改变目前中心城区道路临时停车混乱状况。五是加大对城区停车资源的管控力度。对已建停车场进行清理整治,对擅自停用或改变停车场用途的,督促其恢复停车场功能。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地下车库的管理,有效使用停车泊位,充分发掘和调配现有各类停车资源,实现资源共享。

   


 

附表

县城区可建停车场基本情况表

编号

位  置

地    点

面积

(平方米)

停车方式

停车位(个)

备  注

1

粮食商业城

清江花园酒店西侧,商业城内,拆除粮食局

办公楼、临街宿舍楼及部分门面

2600

永久立体停车楼

250

2

供销印刷厂

中心市场里面的供销印刷厂处

1676

场地停车

43

中心市场货车停车地方

3

县委党校后侧

县委党校与液化气之间空地

2800

永久性或者

机械停车

350

4

种子公司仓库

四冲街种子公司院内

1730

机械式立体停车

200

5

老特产局仓库

移民局(现黄龙上城),在建小区道路东侧

1245

永久性停车

200

6

原西门饭店

西门街原西门饭店位置,交通局宿舍楼后

380

机械式立体停车

80

7

航运公司(藤器厂)

锦龙宾馆西侧航运宿舍楼前

1000

机械式立体停车

100

8

县委大院

县委大院内,对部分停车场进行改造

300

机械式立体停车

60

新增车位数

9

九峰园小区

九峰园小区内,现有地面停车库和花坛

857

机械式立体停车

40

新增车位数

10

线毯厂临江宿舍

位于线毯厂处,现为二层厂宿舍

858

永久立体停车楼

170

11

四冲街原交通局办公楼

四冲湾派出所西侧

235

机械式立体停车

40

编号

位  置

地    点

面积

(平方米)

停车方式

停车位(个)

备  注

12

法院内

法院院内,现为地面停车

850

机械式立体停车

80

13

财产保险公司

财产保公司临江的空地

240

机械式立体停车

60

14

县医院住院部后侧

县医院住院部与黄龙路之间空地

721

机械式立体停车

200

15

津洋口三岔路

津洋口三岔路一侧,原纸厂宿舍楼旁空地

1200

机械式立体停车

150

16

县政府后院

政府后党校前空地

460

机械式立体停车

50

17

环城中路

靠近清江中学货运停车场改造

485

机械式立体停车

100

新增小汽车位数

合计

17637

2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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